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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翻墙进入机关单位盗窃
作者:记者:付华周 通讯员:杨黔川 敬慧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16:23 文章出处:柳州晚报

被告人许某(右)和卢某(左)出庭受审。(付华周 摄)

   无业男子许某不思进取,不愿辛苦工作谋生,而是趁着夜深人静做起了“梁上君子”。12日上午,许某因涉嫌盗窃罪在城中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加上这次,他已经是“五进宫”了。当天,与许某一同受审的还有购赃者卢某。

  多次翻墙进机关单位行窃

   据了解,被告人许某今年54岁,河南省焦作市人,只有初中文化,无业。2000年8月,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此后,他又先后3次因犯盗窃罪被柳南区法院、城中区法院和柳北区法院判处过1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去年10月,许某再次因入室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记者了解到,许某作案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找机关单位下手。据许某归案后供述,他没有工作没有收入,靠偷东西来维持生活,并且他选择偷的机关单位都是有人看守的,专门趁看守人员不注意的时候溜进去作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间,许某多次携带撬棍、起子、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到本市海关路、高新南路等路段寻找目标,然后以借助梯子等工具、徒手攀爬通过未关闭窗户或撬开办公室门锁等方式进入办公场地实施盗窃。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具体实施的盗窃行为总共有5起,涉案金额共计58386.79元。其中,除1起是盗窃海关南路某便利店的香烟和现金外,其余4起的作案对象全部是周边不同的机关单位,被盗物品除了笔记本电脑、单反相机、移动硬盘、对讲机等办公用品外,还有巧克力、茶叶、奶粉和老花镜等生活用品。

个体户贪图小便宜购赃被抓获归案

同时,公诉机关还指控,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许某在潭中立交桥底,将偷来的6瓶贵州飞天茅台酒、3条555牌香烟、6条万宝路牌香烟、1台佳能单反相机和1000美元、100港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卢某。卢某收购上述违法所得涉案金额共计22611.79元。

   据了解,今年42岁的卢某是一名从事二手产品收购生意的个体户。2017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将卢某抓获归案。据卢某交代,他对各种二手物品的价格比较清楚,当时见许某喊价比较便宜,便收购了这些东西,并且他也想到了这些东西可能没有正当来源,否则不会这么便宜。卢某归案后,他的家人将其购买的赃物上交给了公安机关。目前,这些物品已经返还给被害单位。

  两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其有前科劣迹,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卢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许某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辩称在个别案件中偷的香烟和现金数量没有那么多,也没有偷移动硬盘和对讲机。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卢某表示,他低价收购这些东西后并没有想过要拿出去高价销售,而是打算自己收藏和使用。

   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许某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卢某1年以上1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两名被告人均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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